民法典保理(民法典保理业务)
全球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但如今欧洲保理业务发展最为成熟。19世纪后期,欧洲国家为打开北美市场,许多欧洲商人在当地寻找商务代理评估客户资信,并以委托人的身份以寄售方式代为销售货物。许多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应运而生,不仅提供商务代理业务,还凭寄售货物提供融资并拥有货物的留置权。
19世纪末欧洲保理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保理商有权收取债款并作为自己的资产对待,出口商也不再要求保理商寻找客户和推销,只是让保理商核准客户的信用额度同时提供坏账担保,保理业务正式形成。
国际权威机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7至2015年全球保理业务年复合增长率达到7.82%,2015年末其会员单位业务规模达到2.37万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分别占比78%和22%。
分区域来看,欧洲占全球保理业务的66%,亚洲作为全球保理第二大市场,占比24%。在业务额排名前十的国家中欧洲有七个,其中英国表现最为突出,在欧洲整体的保理业务规模中占比近四分之一。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保理的“原材料”——企业应收账款数额巨大,2015年末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就达11.45万亿元,占其流动资产比重高达24.86%。相应的我国保理业务总量在全球排名靠前,根据FCI统计,我国大陆地区保理业务规模2011至2014年均位列世界第一,2015年位列世界第二。总体来看,我国保理业务市场需求旺盛,发展速度迅猛,但发展质态还有待提升。借鉴欧洲成熟保理市场的宝贵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欧洲地区是全球保理行业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社会信用环境较好,技术平台系统、风险控制系统都比较发达,一直保持保理业务领头军地位。主要发展特点有:
1
行业集中度较高
欧洲保理公司大多隶属于银行旗下或有银行参股,超过90%的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操作完成。截至2015年底,英德两国分别拥有保理商数量49家、190家,其中前10家企业占据80%的市场份额;法国保理商总数12家,前3家企业占据80%的份额。
2
保理产品丰富
传统的出口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主营业务,发展最快。同时,欧洲保理商不断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与传统的保理业务融合,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在国际双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帮助出口企业进行短期贸易融资,进口保理商评估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提供坏账担保。
3
保理产品客户定位在中小企业
欧洲国家具有良好的市场营销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保理公司能够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公司、政府公示平台和社会资信平台等搜集融资企业信息,合理确定融资产品价格,降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
4
完善的法律体系
英国法律认为保理的本质是通过让与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转移,适用通知优先原则来规范保理业务。《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德国的债权转让行为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将债权转让视为一个准物权行为,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发生对外效力,并不受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影响。在债权争议中以签约时间先后认定债权的优先性。德国对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是最小的,简便易行,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法国法律中没有对保理业务的特别立法规制,主要以债权让与和约定代位两种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相关制度约束。
保理行业具有逆经济周期的发展特点。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15年我国大陆地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业务量累计达到3万亿元,渗透率(占同期本国GDP比重)约4.43%,略高于全球平均渗透率4.36%,但远低于欧洲地区平均渗透率10.16%的水平。尤其与欧洲地区保理业务发展质量相比,我国仍存在明显不足。为此,比较欧洲保理业务的发展经验,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一是保理机构自身要坚持正确的市场定位,加大保理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力度。
我国保理虽然从业务量上实现了突破,但整体保理市场的开发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认可度不高,产品结构单一。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国内保理业务多,国际保理业务少;融资保理产品多,非融资保理服务少;有追索权保理产品多,无追索权保理产品少。
今后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保理产品的开发力度,坚持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坚持回归保理业务本源属性,更多发展无追索权产品业务,更多发展非融资保理业务服务,积极推行国内与国际双保理业务,满足客户多层次业务需求。努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重视应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完善信用风险评估管理模型,简化业务操作流程,降低目前偏高的融资利率及非融资服务成本。
二是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培育更多专营保理业务的百年老店。
银行业保理协会和商业保理协会加强沟通与联系,形成合力,为行业发展创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进一步细分保理业务市场,开展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培育更多的专营保理业务的商业机构。探索行业文明服务规范,推动建立行业标准、自律条约、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人才培养与教育,设立关键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保理监督管理体系,从行业准入与退出、业务内容和风险监控等方面加强监管以化解风险。
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金融的有效供给。发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主渠道功能,鼓励更多的中小银行涉足保理业务,促进保理业务持续发展。依据《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尽快出台《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保理机构拓宽自身融资渠道,提高非融资类保理业务的比重与专业水平。切实加强对保理机构风险预警与控制管理,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新业务的开展,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四是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加快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可以考虑允许保理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保理行业黑名单制度,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力量,对保理业务中存在的严重诚信和逃废债问题进行曝光。规范征信、信用评级与认证等机构业务行为,为保理业务拓展提供可靠的信用服务,促进供应链金融与经济健康发展。
转自|商业保理专委会
来源|中嘉国投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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