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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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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7月21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悉,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成为关注话题。

  据介绍,《决定》共12条,明确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决定》要求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此外,《决定》明确在各类援企稳岗纾困政策期限届满后,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决定》明确制度创新和法治保障相关内容。据此,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上海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同时,明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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