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2022宏观形势年度论坛·夏季年会于7月16日-17日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并演讲。
时建中在演讲中谈到,《反垄断法》可以为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做一点什么?时建中表示,有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就是计划经济不需要《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如果再加一句的话,那就是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他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做了专章规定,如此大的决心是表达了对市场的信心,是对市场的呵护,是对市场的保障。
时建中介绍,在中国所有的法律里,《反垄断法》是非常特殊的,这部法律一方面要反对防止市场垄断,目的还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市场更有效,“同时这部法律要打破行政性垄断,目的是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使政府更加有为,所以我们说《反垄断法》是一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的一部法律。”他说。
以下为演讲实录摘编:
时建中:我的题目也是主办方的一个命题作文,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刚刚修改,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也是4月份刚刚发布的一个文件,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命题作文是希望把这两者结合起来,跟大家来介绍一下最新的动态。当然了,也可能会分享我的一点观点。
第一,到底什么是统一大市场?第二,为什么要建立统一大市场?第三,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一段历久弥新的老矛盾,那就是市场和政府的矛盾,或者说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看《反垄断法》可以为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做一点什么。当然还有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那就是计划经济不需要《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如果再加一句的话,那就是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在这个基础上,再跟各位简单地汇报一下第一次反垄断修订的情况,同时提出我们现在统一大市场需要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
其实什么是统一大市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市场、什么是大市场、什么是统一大市场。可能我们现在已经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会认为市场经济是当然的,市场经济是必然的,市场经济是自然的事情,其实如果回顾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我们认为这个答案是错误的,应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来之十分不易,我们不要说1978年之前的计划经济,甚至可以说1993年之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那个时候就解决了一个很明显的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市场是从无到有的,是从小到大的,是从弱到强的,也是从最到整的,这个过程就是来之不易,到目前为止,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这些破坏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并不罕见,甚至表现在越是高端的产业,越是税收附加值的行业,地区的封锁愈加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国务院不断地出台一些公平竞争审查的措施,而且可以看到这一点。中国的人口多当然是一个大市场?毫无疑问这个看法是错的,比我们国家疆域大得多的国家并不是大市场,比我们国家人口多得多的国家,比如说印度,我们很难说它是一个当然的大市场,是不是疆域大、人口多一定是大市场呢?毫无疑问不能这么说。比如说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国家连市场都没有。所以大市场的建设对他我不知道,大市场为什么要建?大市场不是要解决规模的问题,要解决结构的问题,规模要大,结构要优,而且这个结构要优恐怕还是要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讲,结构要完整,否则的话可能哪个产业链断掉了还会出现问题。大市场效益要好大市场创新能力要强,只有这样大市场才可能高质量发展,或者说大市场有可能成为一个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所以,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就是要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商品流动性,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所以无论是市场、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市场品质不是当然的,不是自然的,需要珍惜,需要合乎,需要守护。为什么提到这样一句话呢?刚才高院长来讲,我们要采取措施来稳定企业的市场的预期,我觉得这个话说得更加乐观了一点。首先是要恢复市场的信心,没有信心哪有预期?没有预期何来稳定?稳定预期的前提是有预期,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大量的企业对于未来是没有信心的,是被迫躺平的,没有预期,没有预期的原因是没有信心,所以如果面对着这样一个变局的话,重塑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的信心,从而来重整企业的预期。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大市场呢?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构建新的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所谓的三新一高,新的发展格局就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以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结合,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格局,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统一大市场毫无疑问是新发展格局应有之义。而像我刚才提到的一样,发展统一大市场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因为市场越大,越是一个统一大市场,它的竞争和创新可能更好地实现良性的互动。这个时候,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同时在中国,统一大市场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一定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一张底牌。这是一个事实,从负面的案例可以看得出来,中国在全球采购什么,什么价格就上涨,这可以看到对全球的影响,反过来讲,如果我们真的提升了统一大市场的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的话,可能会强化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这样一种能力,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统一大市场首先是具有经济意义的,但我们在分析之后发现他完全不限于经济意义,是有它的政治意义的,是有它的社会意义的,是有它的动力意义的,这个动力就包括了进一步的深化改革,进一步的扩大开放。
当然在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去处理好一个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矛盾,那就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对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只要是有政府和市场的,这个矛盾是永恒的,当然我们经常说到市场持平,但市场一定有自己的纠错的能力,只是说纠错的成本太高了,能不能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降低成本。
把前面的背景基础搭建好了之后,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能够做一个什么呢?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的《反垄断法》。毫无疑问,中国的《反垄断法》在全世界来讲是比较晚的一部《反垄断法》,最早的是1889年加拿大制定的,非常遗憾因为国力所限,所以这部法律并没有在全球产生影响,真正产生影响的是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这应该说是《反垄断法》的母法。我们是2008年正式实施的,100多年后我们的《反垄断法》才进入市场,原因是过去我们没有市场经济,所以根本就不需要《反垄断法》。
当然,如果中国的《反垄断法》与全球到目前为止大概有130多个国家相比,最大的相同之处就是说所有的国家都会规定三种典型的市场漏洞行为,那就是垄断行为、滥用市场地位和不当的经营。我们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做了专章规定。在前苏联过程,前东欧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也可以找到反对行政性垄断的影子,但都是个别的条没有系统的规定,而且对于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规范和规制也不像中国有如此大的决心,如此大的决心是表达了对市场的信心,是对市场的呵护,是对市场的保障。
这样就可以看到在中国所有的法律里,《反垄断法》是非常特殊的,这部法律一方面要反对防止市场垄断,那目的还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市场更有效,同时这部法律要打破行政性垄断,目的是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使政府更加有为,所以我们说《反垄断法》是一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的一部法律。
当然说让政府更有为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前提,有为的政府一定是中尊重市场规律的政府,有为的政府一定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顺势而为的政府而不是向市场发号施令的政府,一个有为的政府一定是管得住自己手的政府,而不是到处干预市场,甚至要利用行政权力来谋取获得单位或者是个人私利的政府。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现在的《反垄断法》有这样一个结构,我给大家呈现一下。一共是八章,主要是要解决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当然了,针对这一点要设置程序,要设置法律责任。计划经济不需要《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没有创新我们想竞争是一个零合游戏,没有创新竞争是存量的,没有创新竞争有可能也变成你死我活的,一旦有创新,创新不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创新再是存量的而是增量的,创新不再是你死我活的,而是共同发展的。这就是创新的意义,因为创新的存在使得竞争的层次、水平都提高了。在创新之后,必须要分享创新的发展成果,那是一个分配的问题,不是《反垄断法》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了实际上《反垄断法》也在解决这些问题。
再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要建立统一大市场呢?就是要为创新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如此大的市场,如果统一了的话,这个统一不是回到计划经济,而是有了统一的规则,有了一个相互协调,有了一个良好的中央和地方,地方和政府的关系之后,有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之后,我相信创新来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成为一种可能的。
再比如说,增加了什么呢?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恐怕说这应该无论是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这句话强化这个词意味着承认,这是前提,而且在承认的基础上,要去进行强化。强化什么呢?竞争的基础地位,也就是说在整个经济体政策体系中,竞争政策被法定为或者说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它、承认了它的基础地位。这就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在观念上、在政策体系上为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基础和政策的基础,它非常好地把法律的政策提高提高了,再比如说在这个总则部分明确提高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们知道在《反垄断法》中,已经有反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但那个制度是事后的,政府有行政权力之后才救济的,所有事后的救济都是高成本的,所以在201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那就要对政府出台涉及到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的时候,要提前事先设置一个审查的程序。这样的话,就实现了事后的制裁与事先的审查有机地结合。但过去公平竞争审查仅仅是一个国务院的文件,现在又有法律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简单说这些就可以看到无论是鼓励创新,无论是竞争基础地位,无论是公平竞争审查以及数字经济的专条,都为高质量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反垄断法》的法治基础。
回到今天要跟大家汇报的最后一部分,那就是建设统一大市场需要关注的若干重大问题:
第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没有市场公平竞争不可能建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我们一定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但现在带来一个问题,因为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观察全国统一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而且有了一个理念非常新的《反垄断法》,有了一个违法的法律责任非常重的《反垄断法》,是不是说它一定能够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了呢?不一定。这就是法治不等于法治,因为即使有了科学的立法,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的法律还有很长的距离,我们需要严格地执行,我们需要公正的司法,我们需要全民手法,只有法治的四个环节都做到了,才由法制发展了编制,纸面上变成了行动上的。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来讲,则应该形成的是数字经济,2016年G20在杭州的会议中首次提出了数字经济这样一个概念,所谓的师资经济就是指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生产要素,以网络作为载体,以不断进步的ICT技术作为推动力的,从而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效率不断提升的经济活动,这就是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有三个要素,一数据、二网络、三ICT技术。当数据是要素,这一点注意在我们国家率先被肯定了,它成为了一个市场要素被肯定下来了,而且我们有专门的文件。确实数字经济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尽管去年平台企业遭受到了反垄断的调查,但不能否认数字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方向和趋势,平台经济仍然在现阶段是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注意到了数据的价值,我们知道有一句话经常说数据是石油,这句话又对又不对,同一个动力的角度有它的道理,但从资源的角度完全是错的,为什么呢?石油越用越少,总有枯竭的那一天,而数据越弄越多,质量越高,所以石油是具有竞争性的,而数据是非竞争的。正因为这样一个属性,所以数据可以被同时多个主题所占有、所控制,所使用,而且数据有规模效应。
正因为这样,据我不完全的统计,大概现在已经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行政区划内的数据条例、大数据条例或者是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当然目前还有接近10多个省正在草拟,31个省市区接近28个来做这个事情,这反映出对数字治理的依据是全国性的需求,但就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各地自己来制定。当然在全国性的法律制定的时候各地自己制定也是一件好事,问题在于,我们如果把这18个省的数字经济与数据相关的条例分析了之后,令人担忧的问题出来了,比传统经济更应当、更可能成为一个统一大市场很有可能,因为各地的数据条例被分割了。不仅仅被分割,甚至被滥用。我这儿不点名,比如说在有些省份中提到了特别规定了公务数据的授权经营,我们刚才提到了,数据的特点是什么?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规模效益,但有一些省基于公务数据的经营的自我规则,报本地的公务数据完全都加到排他,授予了一个企业去经营,如果一个企业把自己的数据资源交给一个公司去开发,一定是有问题的。当然了,因为土地是竞争性的,交给一个公司去开发的时候别人根本没有办法开发。但数据不一样了,数据多家授权经营一定有问题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是什么?原因是什么?这不值得分析吗?所以说,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呵护,我们需要维护,甚至我们需要去保护。当然了,是以法治的形式。
第二,要深化改革创新。这个改革创新从维度有两个,第一是从科技创新同时要有制度创新,在制度创新里又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市场创新,一个是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因为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所以从政府的维度,一定要处理和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破除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纵向的障碍。同时要处理好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地方政府之间公平的正当的竞争,破除统一大市场的横向障碍。我们要建立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要否认、限制、消除地方之间的竞争,地方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活力来源。
第三,一定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而且考验两个毫不动摇是不是坚持得好,不是发展很好的尖端,因为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把增量的蛋糕做大的背景下,两个毫不动摇是可以做到的,但如果经济不景气的时候,经济下行的时候,有外来压力的时候,两个不动摇可能有一个要动摇,哪个被动摇了之后,都会失去信心,都有可能躺平,所以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回应。我觉得两个毫不动摇里面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在目前的阶段要提振信心,没有信心哪有预期,没有预期哪有稳定。
总之,我们必须要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这个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特别是《反垄断法》的力量,让市场更有效,让政府更有为,让竞争更公平,让创新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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