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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婚姻财产法的未来

基本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7年1月1日)

外文书名: The Future of Family Property in Europe

丛书名: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

平装: 360页

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519703523

条形码: 9787519703523

商品尺寸: 22.8 x 16.8 x 2 cm

商品重量: 640 g

品牌: 法律出版社

ASIN: B01MR999EH

本书通过纵向、横向比较、跨学科研究等方法对夫妻财产制、同居、子女抚养、老年人权益保护、遗嘱自由等家庭财产法领域的制度设计进行研究,分析了所比较的法律制度的差异与联系,对我国家庭法相关制度研究向纵深发展、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编辑推荐

《欧洲婚姻财产法的未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该书是2010年4月在英国剑桥召开的第四次欧洲家庭法委员会年会参会代表的会议论文集。在本书收录的被分为八个部分的20余篇文章中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和离婚时财产分割处理上存在的根本性差异和面临的协调统一的挑战。第二,欧洲存在的各种不同法系的夫妻财产制差异和共性。第三,两大法系家事契约的不同地位和趋同的趋向。第四,欧洲各国目前关于同居关系调整的几种立法模式。第五,欧洲关于老年人照顾的最新立法动态。第六,欧洲各国继承法平衡生存配偶(或生存伴侣)的利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以及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喜好的途径和方法。第七,英国、瑞典、德国、克罗地亚等国子女抚养费立法和亲子交往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欧国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义务、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的儿童抚养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第八,欧洲各国目前在婚姻家庭法方面面临着的跨国婚姻争端法律的适用、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带来的离婚救济、同居和非婚生子女等相关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挑战,需要在未来加以解决。该书作者简介:樊丽君,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婚姻法与继承法。近年来,在《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了一系列德国家庭法研究论文和译文。多次应邀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参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等法规论证工作。

译者简介

樊丽君,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婚姻法与继承法。近年来,在《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了一系列德国家庭法研究论文和译文。如《中德离婚法定理由比较》《论德国法上的两愿离婚》《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1900年德国离婚法立法背景研究》《21世纪的亲子关系法》 《离婚的财产法后果:批判性评析和欧洲前景展望》《欧洲登记伴侣关系和同性婚姻法立法报告》《特留份制度研究》《继承法对家庭、财产和企业保障的意义》。多次应邀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参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等法规论证工作。

目 录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

中译版译者序

第一章大法官的主题演讲

离婚的财产后果:英格兰与欧洲其他地区比较

一、前言

二、发展史

三、存在的问题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国内法律改革

六、案件移送

七、穆尔诉穆尔案

八、艾格拜吉诉艾格拜吉案

九、法律适用与案件移送

十、结论

第二章欧洲夫妻财产法

欧洲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解决方法方面的差异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三、约定财产制

四、比较与展望

欧洲家庭法协会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的初步研究结果

一、绪论

二、初步成果

三、欧洲及国际现行法律体系

四、指导原则

五、跨国关系

六、其他议案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

七、关键性选择及其考量

八、结构

九、概念

十、结论

第三章家事契约——自治权问题

欧洲视野中的家庭法契约

一、序言

二、当事人自治权与离婚后果——共性与差异

三、自治权及其边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四、结论

婚姻财产约定与英格兰—威尔士法律委员会的工作

一、序言

二、法律委员会的婚姻财产协议项目

三、现行法律

四、婚姻财产协议:英格兰、威尔士的现行法律

五、婚姻财产协议:改革的立法模式选择

六、结论

同居义务:身份与契约的较量

一、同居和家庭财产法:传统与机遇

二、新的管理制度:我们应该如何抉择?

三、结语

第四章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有关生前预嘱的规定

一、前言

二、老年人医疗保护

三、德国有关生前预嘱的规定

四、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

五、结论

论老年人的保护及国家的作用——以家庭法为视角

一、家庭的概念、角色及功能的演变

二、与老年人保护相关的克罗地亚法

三、人权保护重要领域内的老年人监护、扶养以及免于家庭暴力

四、监护

五、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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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护家庭成员远离家庭暴力

七、结论

民法视阈内的老年人非机构养老——法国与德国住房公共服务与

成人托管比较法研究

一、前言

二、带配套服务的老年人专业住房

三、成人托管

四、比较研究的结论

照顾契约:老年人照顾安排

一、引言

二、家庭住房换取长期照顾

三、将老年人照顾安排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

四、结语

第五章遗嘱自由与家庭成员权利的保护

利益均衡视角下的遗嘱自由

一、引言

二、挪威继承法下的利益平衡

三、结论

英格兰—威尔士及爱尔兰的遗嘱自由与照顾父母的成年子女

一、序言

二、继承法的目标

三、在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家庭经济补助与提供照顾的子女

四、结语与法律发展空间

第六章子女的抚养

子女抚养费与亲子交往之间的联系

一、引言

二、一些欧洲法律制度中子女抚养费和交往之间的(非)关联

三、跨学科研究的成果

四、结论

中欧国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义务,究竟是通往地狱的路还是

通往天堂的阶梯?

一、概论

二、苏联法已经成为家庭法新的立法模式(1945—1963年)

三、发展与变迁(1963—1989年)

四、过渡时期后的家庭法(1990—2010年)

五、我们在走向天堂还是地狱?

协调和统一: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的儿童抚养法律比较

一、序言

二、历史背景

三、子女抚养法

四、结论

第七章国际私法家事法的统一

欧洲国际私法的统一:会是成功故事吗?

一、引言

二、复杂性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吗?

三、欧洲国际私法与各国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统一以及法律的多样性

五、结语

国际继承法的欧洲一体化

一、欧洲继承项目

二、三个普遍问题

三、未来欧洲继承法的范围

四、特殊问题

五、相邻冲突法的互动

欧盟继承条例:准据法选择与家庭成员保护

一、前言

二、准据法确认的一般规则

三、准据法的选择

四、结语

欧洲儿童抚养费的国际追索

一、序言

二、《新海牙儿童抚养公约》

三、2009年特别委员会议

四、《欧盟抚养法》的执行

五、《欧盟抚养法》与《新海牙儿童抚养公约》的关系

六、结论

第八章结语

论欧洲家庭法的未来

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二、共同面临的社会与法律政策挑战

三、婚姻财产与扶养:相互联系还是相互独立?

四、特殊的家庭问题:家庭住所

五、自治权范围

六、国际私法

七、结论及未来之路

译后记

序言

出版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着力实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领域核心智库的发展目标,为专家学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法学会特决定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对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予以后期资助,纳入“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2015年下半年后期资助项目经由21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14项申报成果获得立项,现予以统一出版。今后每年我们将评选确定一定数量的后期资助项目并予以出版。

中国法学会

2016年9月

文摘

现将基本案情简述如下:病人(被害人)已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且无康复的可能性,靠PEG管维系日常进食。根据病患先前针对类似情形所作的口头指示,作为其照管人的子女们想要终止维持其母生命的人工营养支持。然而,疗养院的管理人员推翻事先决定,要求必须马上恢复病人的人工营养支持,涉案律师建议患者的子女主动夹住PEG管,以实现病人清醒时的医疗指示。后来恢复了虽PEG管的供养支持,但病人于两周后自然死亡。该律师因涉嫌蓄意杀人罪而被起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承认,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病人已丧失决定能力,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生前预嘱的生效要件。然而在适用生前预嘱新规定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受先前作出判决的影响。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示,病患事先做出的预设医疗指示的适用,不应受其所患疾病的性质和阶段的限制,因此,可以选择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01a条第3款的立法者所提供的法律路径,据此认定疗养院管理层的决定与病人的意愿相违背;而律师提出的主动终止病人人工营养的建议符合病人意愿,该律师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

此项判决展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病人意愿的高度重视,获得了比较普遍的好评,然而,针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焦点在于终结生命的行为属于主动还是被动行为的界限十分“模糊”。终止病人的营养支持通常被视作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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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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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季凤建、严健、麻长春、王钦、李琳。

1、建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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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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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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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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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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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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